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①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②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③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
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