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提交责任认定复核申请的要求
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1.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2.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3.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4.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
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全文4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