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我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如果我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并向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当时我没想太多,就在合同书上签了字。因为单位待遇太差,我现想跳槽。可单位的人说我不交违约金就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
请问,我这种情况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吗?(读者:王宏)
王宏:
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和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条款是无效的,你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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