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经民政部门批准安置的退役士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父母。
办理材料
1、市民政部门入户介绍信;
2、接受单位证明(自主择业的免提供);
3、退出现役证;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
5、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迁出地户口簿,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
6、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7、房屋产权证明或迁入地户口簿。
办理流程
持《受理户政业务回执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办理。随迁家属属省内持《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省外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办理时间
3天
办理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