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肃拟修人口与计生条例增加60天产假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拟订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日前通过甘肃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以下待遇:(一)男女双方婚假为30天。(二)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三)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原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甘肃拟修人口与计生条例前两个子女残疾可申请第三胎前两个子女残疾可申请第三胎
将第十八条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甘肃拟修人口与计生条例
已结扎的独生子女家庭要求再生的免费做复通
将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所需手术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
原规定为:对于一方施行了绝育手术的夫妻,因特殊情形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经县(市、区)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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