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27房地产时报
凌女士前几天遭遇了一场窝心事。看中的房子没买成,交付给中介的5000元意向金还险些打了水漂。
凌女士称,自己2月16日看中了古北水城路上的一套房子。中介广告上登载的是25楼,但是看房时中介称25楼现有外籍房客租住,看房不太方便,可以看看同一幢物业的30楼。凌女士看过后觉得房型和装修都很满意,182万元的总价也比较合适,于是当场交了5000元意向金,并签了买卖居间协议。凌女士后称当时由于匆忙,以为是签委托代理协议,就没仔细看。中介称,合同尚未由卖方签字故不能带走,让她两天内按约补足至5万元作为定金。凌女士签了字就匆匆离去。
2月18日,凌女士去中介处付钱拿合同时,又以邻居身份来到该处物业,以漏水为由查看了25楼的房子,觉得装修规格和看过的30楼相去甚远,于是询问中介能否和卖方谈谈,把价格降下来一点,当时没有付定金,中介并未表态也未做任何提醒。
第二天凌女士却等到了卖方的一纸解约通知书,文中称凌女士未按约在签订协议后二日内(2006年2月18日前)补足定金至人民币5万元,已构成违约,因此决定解除协议,已收取的定金5000元按约不予退回。
白白费时费力还要白搭5000元,凌女士十分气恼,拿出协议仔细一看,第三条3.2a称乙方(买方)应在甲(卖方)、乙双方签订协议后贰日内补足定金至伍万元整;第五条称如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订本协议,则乙方同意将意向金作为定金;而第四条称丙方(中介)应在收到意向金后七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业务处理情况。凌女士认为中介涉嫌欺诈并未尽告知义务才导致这一结果。
对此,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认为,中介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未告知议价是否成功;第二,违反了忠实性服务义务,看房过程涉嫌欺诈;第三,没有送达合同文书;第四,没有尽到违约催告义务。虹桥工商所认为,该协议中介方只有印章,没有业务员签字,对于中介方来说是无效的,但就买卖合同而言,凌女士并未违约。后经多方努力,凌女士最终拿回了自己的5000元。
编后:买房者在将房屋的居间买卖委托给房屋中介公司时,莫轻信、莫轻心,千万别以为自己可以高枕无忧了。房屋买卖的程序相当复杂,买方即便委托了房屋中介公司,仍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及时与中介公司联系,确保交易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能顺利进行,从而降低房产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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