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未尽如实报告义务不得要求佣金
时间:2023-04-22 15:31:30 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华先生通过房天下平台,看中一套二手房。2016年2月23日,华先生与卖家孙某、房天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约定房屋总价540万元,华先生需按照总房价的0.5%支付房天下的佣金。当日,华先生与孙某还一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在当天一同签订的《佣金确认书》中,华先生与房天下约定佣金2.7万元需在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

然而,华先生万万没有想到,合同签订后仅仅过了一天,上家就向他坦言,一个月前他曾就这套房子与他人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而且房产证原件也在这家中介公司处,因此根本不可能再与华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此后,华先生与上家在房天下工作人员的主持见证下签订了解约协议,解除了买卖合同,拿回了定金10万元并获赔违约金8万元。对于佣金问题,工作人员向华先生表示,因为是上家违约,所以无需他承担,将向上家收取部分佣金。

可在2016年8月,华先生意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房天下在向上家收取佣金无果后,转而将华先生诉至法院,追讨佣金。

庭审中,房天下认为,公司已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尽到了居间方的义务,况且华先生并没有因为合同无法履行产生任何损失,甚至还因此额外获益8万元违约金,故理应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支付佣金。

华先生则辩称,事实上房天下并没有审查上家的房产证原件,才使上家一房二卖导致合同违约,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完全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居间合同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中介公司作为具有专门资质掌握专业信息的一方,其如实报告义务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与风险。这意味着,中介公司应当事先及时发现与合同签订、履行及风险有关的情况,并还需提供房屋交易过户等后续服务。在本案中,房天下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应当知道出卖人未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可能导致出现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但其并未积极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反而促成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最终出卖人却因已与他人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而与被告解除买卖合同。而在华先生与上家协商解除合同过程中,房天下明知双方解约的原因及经过,却没有对佣金负担问题进行必要的提示和告知,事后却要求华先生承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如实报告义务。据此,房天下依法不得要求支付佣金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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