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属于医疗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律师补充:
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二是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下,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具体说来,病情包括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等信息,还包括诊断信息,即疾病名称、诊断依据等;医疗措施包括可供选择的医疗措施、各种医疗措施的利与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以及不采取医疗措施的危险性等。
告知义务的内容还财务情报:
(1)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高价药物、自费药物、非医疗保险药物及医疗器械的价格、用途和支出情况。
(3)受到污染或具有病毒感染侵袭的患者随身贵重物品的处理情况。
(4)其他需要患者予以理解、配合、选择、决定的财务处理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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