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继承公证,一般需要1、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2、遗产证明书。例如,房地产证明书、土地使用证明书、存折、股票、基金、公积金、保险费等3、死者生前公司或社区发行的亲属关系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书必须详细记载死者父母的情况、配偶的情况、孩子的情况等4、独生子女证明书、婚姻关系证明书、户籍簿等其他证明书。5、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提供有关监护权的证明。6、根据遗嘱继承,必须提供公证遗嘱。7、如果有多个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向公证处申请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不能出席的继承人,必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声明书。
如何处理遗嘱继承公证问题
针对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法:
第一,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法定继承人,并限期到场,期限届满,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即可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或认为其对遗嘱无异议,使该遗嘱被确认。
第二,以公告的方式公示。对于无法通知到的利害关系人,或可能存在但目前尚未知悉有关情况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情人,或拒收书面通知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三,向立遗嘱人生前所属的基层组织、亲朋邻里调查核实相关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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