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指政府为实现采购目标而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如何选择?
1.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条件
集中采购原则上采取招标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选择定点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方式时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择:定点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一)定点采购的条件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急需进行采购,并已通过招标实行定点采购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照招标方式得到的;
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三)询价采购的条件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
1.实行政府采购前已进行的项目的后续扩建工程;
2.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3.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4.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5.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6.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7.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2.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要求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该首先确定采购方式的主体问题,其次是决定采购方式的依据和标准。要解决这些问题,需着重考虑以下问题:
采购管理机构应依法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但不能直接确定或指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目录决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内容,采购限额标准决定采购的方式。管理机构对采购方式的管理应采取宏观管理方法,即只规定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必须按照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某一项目具有特殊性,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或经公开招标未能成立,在重新组织公开招标仍未成立的,要改变采购方式,就必须报管理机构批准。而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自主决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及实施采购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督,而没有必要对每个项目实行审批并规定具体的采购方式。
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时,还要考虑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采购机构的自身情况。
首先,确定采购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因为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法规的特殊权限。
其次,还要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能把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方式的唯一标准。在采购实践中,有的项目尽管预算金额较大,但数量较少,且属于标准产品,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不大,则不适宜于公开招标;或者说有的项目方案不细,技术复杂,没有办法计算出准确的价格,也不适宜于进行公开招标。而对于有些项目,尽管预算金额不大,但技术含量高,项目涉及内容多,价格变化幅度大,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就应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于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而要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选择其他采购方式时,更应该对项目进行具体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再次,应该考虑自身的条件和能力。进行公开招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比如说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组织招标活动的能力、组织评标的能力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而在有些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较少,专业知识缺乏,要想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是不太现实的。
第四,采购人员在长期的采购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后,确定采购方式时,在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采购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根据平时积累的经验,并考虑相关因素,再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不失为一种恰当的方法。而墨守成规、死搬硬套、照抄照搬不仅不利于采购项目的正常实施,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也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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