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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低于成本竞标如何界定

2020-07-15 53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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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方法一(值得商榷):取所有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然后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一个合理价格,低于该价格的报价,就视为低于成本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在这里,这个下浮的幅度或比例,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来设定。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的规定,建筑工程一般下浮5%-10%;市政工程一般下浮6%-14%;园林绿化工程一般下浮6%-16%。 但这样做会引发两方面问题:一是,容易受投标人操纵,投标人一旦串通,报价的平均值就失去参照意义,而根据平均值算出来的合理价格也就“不合理”了,而且这一办法还会促使投标人围标串标;二是,与有关法规相抵触,设定的所谓合理价格,实际上就是设置了最低限价,因为法规只允许设置最高限价,因而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合规性值得商榷。 方法二(值得推荐):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可质询该投标人,经质询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或虽说明理由但不能被认可的,再按无效标处理。这种做法操作起来要复杂一些,但是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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