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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哪些属于服务类采购

2021-11-04 9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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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政府采购中属于服务类采购主要包括:印刷、出版、政府采购项目的设计(如工程设计)、交通工具的维护保养(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等)、会议、培训、接待、软件开发、机关事业人员医疗健康体检、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等等。 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别: 1、购买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类;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2、政策目标不同。政府采购制度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从制度体系看,包括对采购需求确定、交易管理、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功能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规范。而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综合性改革,主要政策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内容如下: (一)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三)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四)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五)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六)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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