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的邀请招标,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2)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采购方式。
(5)询价
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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