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招标、开标、评标的公证:
1、招标、开标、评标公证程序
(1)招标项目确定后,在招标文件公告前,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市公证处提出招标公证申请,市公证处据此对需采购的招标项目进行公证;
(2)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后,填写公证处提供的有关表格,向市公证处提交有关文件,办理公证手续;
(3)经市公证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后,采购代理机构方可向社会发布公告及出售招标文件;
(4)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开标时间,须在开标日期前两日将确定的具体开标、评标日期及地点通知市公证处。市公证处指派2名以上公证员在开标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作好公证前期的准备工作;
(5)公证员对整个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公证监督,在评标结束后,当场宣布开标、评标公证词;
(6)开标、评标过程合法,市公证处应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对招标、开标、评标现场公证的正式公证书。
2、采购代理机构应提供的文件
(1)招标文件;
(2)中标(或成交)通知;
(3)公证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由市公证处提供);
(4)公证员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采购合同及签订的公证
1、合同公证程序
(1)中标的供应方持采购代理机构签发的《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合同等材料到市公证处中办政府采购合同公证;
(2)市公证处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采购单位与供应方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3)采、供双方确认签订合同日期后,双方到市公证处或由市公证处派公证员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在采、供双方人员参与下,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证。
2、采购单位应提供的文件
(1)公证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由市公证处提供);
(2)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3)公证员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中标供应方应提供的文件
(1)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相关资质证书(均需原件);
(2)合同一式四份;
(3)公证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由市公证处提供);
(4)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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