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3、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4、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5、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6.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下浮率要求
政府采购下浮率没有要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文件中,均没有对采购项目能否设定最低限价作出规定,由此也引发了实践中的一系列矛盾和冲突。但是可以设置下浮率的一般要在中标合同写明的。有些情况,比如原材料大幅上涨,某些特殊自然灾害等,都可以再协商的。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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