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涉及到财产债权关系的案件,处理费用定额为:
800元至10000元每案不等;(而且)
(二)若涉及到财产债权关系的案例,每起案件的基本服务费用需支付:
1000元至2000元。当涉及的财产标的数额大于预估值10000元时,应按以下比率进行分段累计计算。具体如下:争议期内财产的折标率:如果争议金额介于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则收取5%~6%的费用;如果争议金额介于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则收取4%~5%的费用;如果争议金额介于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则收取3%~4%的费用;如果争议金额介于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则收取2%~3%的费用;如果争议金额介于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则收取1%~2%的费用;如果争议金额超过50000001元,则收取0.5%~1%的费用。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未涉及到财产债权关系的案件,处理费用定额为:
1500元至12000元每案不等;而涉及到财产债权关系的案件,其处理费用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债权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得少于2000元。
(二)在审判阶段,若未涉及到财产债权关系的案件,处理费用定额为:
(1)作为被告方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处理费用定额为:
2500元至20000元每案不等;
(2)作为自诉人或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处理费用定额为:
2000元至15000元每案不等;而涉及到财产债权关系的案件,其处理费用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债权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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