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因投靠直系亲属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所在地
申请材料
1、如实填写《市(县)内户口变动申请表;
2、入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4、16周岁以上人员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已在本市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不需提交)。
注:①未成年子女应随其父或母一同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②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投靠迁移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办理须知
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所在地的。
注意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
1.属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不动产权证;
③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契税完税证。
2.属自建房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不动产权证;
③国有土地使用证;
④集体土地使用证;
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⑥建房开工证;
⑦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
⑧有关部门(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等)签发的准建证明;
⑨村(居)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3.属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单位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不动产权证;
③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
4.属购买二手房、拍卖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不动产权证。
(二)没有交付使用的住房、已列入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范围的住房、在废弃地址或虚拟地址上的住房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三)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如房屋所有权人户口没有迁入该房户内的,可允许入户申请人申请市内迁移将户口迁入该房户内。
(四)属投靠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将户口迁入亲属户口所在地的,不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
(五)父母离婚,且父母双方已在《市(县)内户口变动申请表签名同意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迁移的,无论其是否具有抚养权,均可凭离婚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公证书)办理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手续;如父或母一方拒不同意签名或下落不明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离婚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公证书)确定的抚养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非婚生育的,视居民户口簿同户登记的父或母为未成年子女抚养人。
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工作日
收费金额:0.00
办理地点: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兴宁分局:
2821472、
青秀分局:
5772541、
江南分局:
4815394、
西乡塘分局:
3853630、
青秀山分局:
2114966、
高新分局:
3213226、
南湖分局:
5551553、
良庆分局:
4890556、
邕宁分局:
4728106、
宾阳县公安局:
8237172、
横县公安局:7232078
武鸣县公安局:
6229600、
上林县公安局:
5221393、
隆安县公安局:
6530270、
马山县公安局:
6803545、
办理时间:
城区内: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
00、
县域内: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4:30-17:30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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