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时间:2023-06-07 21:05:26 4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文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1-12-25

执行日期:2002-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组织、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拍卖活动。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市辖三区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及适于招标、拍卖的国有土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招标、拍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招标、拍卖方案应当包括公告、地块规划条件及附图、地块位置图、地块勘测定界图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参加招标、拍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第八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土地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在县(市)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的范围、资格;

(四)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五)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交付方式及时间;

(六)投标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开标地点、时间;

(九)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向3个以上具有招标地块开发能力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一)、(二)、(五)、(六)、(七)、(八)项的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设定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地块,并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给予解释。投标文件一经送达签收,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作出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书。

第十七条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二)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四)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及预定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开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二)点算投标文件;

(三)开启投标文件;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二十条下列投标文件无效:

(一)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重复投标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投标,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二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人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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