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解释关于恶意欠薪到底有多少?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当领取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为目的的,视为“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逃逸或者其他方法”:(一)隐匿财产、恶意还款、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关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匿的
(三)隐匿、毁损、篡改会计科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的,考勤记录和其他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材料
(一)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三个月以上,数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累计数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逾期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道责令支付或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逃逸,不能向本人、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单位负责人交付支付指令的,有关部门在行为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张贴支付指令的。,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下来,应视为“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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