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医疗不使用医保卡,可以办理工伤住院记账或现金支付再报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哪些待遇和生活护理费用?
答: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不超过12个月。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停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停发原待遇并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吉林省具体待遇如下:
3.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有哪些一次性待遇?
答:吉林省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一至十级伤残)。
4.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定期获得哪些长期待遇?
答: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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