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情况下,由所在单位负责。但是,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因此,对于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将负责支付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情况下,由所在单位负责。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因此,答案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情况下,由所在单位负责。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谁 来 负 责 工 伤 职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的 生 活 护 理 费 用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是指经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协议中确定的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工伤保险协议中确定护理服务单位,那么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在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所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必要的护理服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但若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因此,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协议中应确定护理服务单位,否则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必要的护理服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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