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半月出工伤也享停工留薪待遇
推荐单位:房山区总工会基本案情:2014年3月2日,宋某入职某建材厂,签订劳动合同至2015年3月2日。3月18日,宋某工作时受伤,后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9月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宋某多次与建材厂协商工伤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工会指派律师帮他维权,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处理结果:经调解,建材厂向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共计9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的难点是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案中,职工宋某在2014年3月18日因工受伤,当日至5月30日期间住院治疗,8月18日医疗终结时伤情痊愈,由此可以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工资3万元。由于宋某是3月2日才入职的,刚上班十来天就发生工伤,建材厂不但要支付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着实觉得吃亏。
法律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接受工伤医疗,恢复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的权利。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无法就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待遇多少达成一致意见,职工申请维权后,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会根据工伤职工受伤的部位和程度,结合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医事证明书,酌情认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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