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同于适用于动物园动物造成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当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能免除或者减轻责任,饲养的动物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不能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
一般情况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受害人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物业服务企业列为共同被告的,除非物业服务企业有明显过错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有些地方性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某侵权纠纷的侵权人有多个,那么除了需要确定侵权人具体是谁之外,还需要确定每个侵权人的过错、与受害者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度等的因素,然后近一步的确定各侵权人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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