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户口因故被注销在原籍恢复户口
二、办事机构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本市人员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区)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六、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补录户口审批表);
(2)原单位或原籍社区(村委会)证明;
(3)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
(4)原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
(5)本人护照(因出国户口被注销人员),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书(宣告死亡人员)。
七、相关说明
(一)入户条件。
因出国、宣告死亡、长时间离开居住地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户口被户籍登记机关注销且未取得其他地方户籍的人员;或因工作失误等原因办理了错误删除业务的人员以及已办理迁出注销业务但未到迁入地入户或错误办理死亡注销业务的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可在原籍申请恢复户籍。
(二)交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存档);
2、《申请删除(恢复)人口信息审批表(存档);
3、本人护照(因出国户口被注销人员)(复印件存档)、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书(宣告死亡人员)(存档)、注销信息等原始材料(存档);
4、原单位或原籍社区(村委会)证明(存档);
5、辨认笔录(包括近期照片)、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存档);
6、原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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