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地下订立的房产交易契约,其解除协议可经参与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得以解除,或是当个别法定情况出现时,专属的解除权力者也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而这些法定的情景因素包括各方当事人显形或隐含的背信弃义,以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为止的拖沓执行等等.依据法律法条规定,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如下五种:
(1)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达到合同目标;
(2)在合同履行期到期前,如果某方当事人公开声称或用其行动暗示出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3)对于已被警告的当事人,若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主要债务;
(4)对于一再拖延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当事人,若此举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
(5)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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