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连带担保的方式如下:
1.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也没有主动提出要求的,则到期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当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或者是已经结束了,债权人就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双方之间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保证人的作用也就丧失了。
一、法定合同终止的情形
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合同中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即使未在约定时间履行,但是经过合同债权人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完毕;2、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3、合同中的债务已经相互抵消,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4、合同的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的债务;5、合同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转移到同一个人身上。
二、债务人还没还钱做担保人的具体过程
在发现债务人未积极还款时,担保人能不能拒绝履行担保责任,其实就看履行的担保责任确定。
1、一般担保。约定为一般担保的,担保人承担的一般责任,属于补充性的。
债务人还没还钱时,债权人需要先积极找债务人还款,并且已经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并且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还没拿到钱,那么接着就可以找担保人还款。
2、连带担保。担保人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债务到期时,担保人将跟债务人承担相同责任。此时,债权人即可以直接找债务人,也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还款。
三、终止双方的债权债务的原因
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
7、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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