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立功、检举犯罪活动、取得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成果、日常生活中表现突出以及抵御自然灾害和排除重大事故等行为,可能会获得减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自首后如果立下了重大功劳,可能会获得减刑。减刑的条件包括: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取得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成果;
4.在日常生活中为他人着想,舍己救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立功与自首的刑罚轻重
立功与自首是两个在刑罚轻重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积极悔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分子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而自首则是指犯罪分子在被追诉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自首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立功和自首都是犯罪分子所具有的刑罚轻重情节。但是,在具体运用时,还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确定最终的刑罚。
立功和自首是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但具体运用时需要考虑案件情况和严重程度。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确定最终的刑罚。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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