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推出追索辞退补偿产品后,接到部分咨询电话,由于当事人没有提前咨询律师,造成了不必要的诉讼利益的丧失,在此举例说明。
江先生是美籍华人,在2007年5月与北京某跨国公司签订2年期的劳动合同,月薪1万美元,在2007年9月初公司单方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要求经济补偿金和代替通知金,后江先生咨询本站。那么分析一下江先生不同诉讼思路的可得利益:
1、接受辞退要求经济补偿金和代替通知金,最多可以获得2.5个月的工资总额,也就是25000美元,按照7.5的汇率折算人民币187500元。(但是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由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设立了上限——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那么江先生可能只能获得不到人民币25000元。另如果辞退是违法辞退,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2倍赔偿金);
2、要求撤销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到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由于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除了要求符合实体上的《劳动法》第24条、25条、26条、27条凳,还要符合程序上的要求,如果其中有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都可能被仲裁委或法院撤销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在诉讼期间不能提供劳动的原因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辞退,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应该补发劳动者工资和25%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仲裁和诉讼一审共计8个月计算,共可获得(8+8*25%)*10000美元是100000美元,按照7.5的汇率折算人民币是750000元。将25000元和750000元相比较差了30倍,就因为诉讼思路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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