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定管辖权的理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管辖权
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上一级共同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所谓管辖权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或组织在执行处罚时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级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初审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理的,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争议,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报请上一级普通人民法院管辖。《解释》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院长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请求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解释》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分别向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退还全部案卷,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释》规定,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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