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和出让国家土地的赔偿标准是否一样?
时间:2023-11-15 13:20:07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拆迁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地上建筑物和植物的财产价值转移补助费以及配置补助费等,而转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受让人,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土地建筑物和植物的财产价值、转移补助费、配置补助费等。对于出让的土地,土地使用人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并享有固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出让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对于划拨的土地,土地使用人则可以少交或不交土地出让金,但一般无固定使用年限,出让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1.国家仍拥有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仅包括地上建筑物和植物的财产价值转移补助费以及配置补助费等。2、转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受让人,拆迁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土地建筑物和植物的财产价值、转移补助费、配置补助费等。出让的土地,土地使用人交了土地出让金,有固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在这个期限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划拨的土地,土地使用人少交或不交土地出让金,一般无固定使用年限,出让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是两种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而划拨则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划归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土地,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出发,出让和划拨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程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土地使用权评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而划拨则主要依靠行政划拨的方式,程序相对简单。

2.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较长,一般为几十年,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几年。

3.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用途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需要进行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用途较为单一,一般为工业、教育、文化等公益事业。

4.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人则需缴纳土地使用费。

5.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土地使用权人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满一定年限、无违法建筑等,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则无需满足这些条件。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是两种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虽然程序不同,但其本质都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是两种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而划拨则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划归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土地,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出发,出让和划拨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程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土地使用权评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而划拨则主要依靠行政划拨的方式,程序相对简单。2.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较长,一般为几十年,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几年。3.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用途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需要进行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用途较为单一,一般为工业、教育、文化等公益事业。4.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则无需满足这些条件。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是两种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虽然程序不同,但其本质都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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