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补偿费三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同时该条还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可以得出数据如下:
高铁占地的补偿=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30)
国土资源部为平衡各地征地补偿,保障农民生活,同时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要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进一步提高了土地补偿的最高标准。
但是由于该法最后的修订日期是2004年,距离现在长达十年之久,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已经导致该法的补偿标准无法保障“被征地农户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这一底线。因而国土资源部要求每隔两到三年,就应当修正一次平均年产值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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