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即使依法办理也会受到很多质疑,一些依法不受理的情况更加不用说了,其实很多时候都是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导致的。
首先,行政机关是不能随意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行相关的申请,履行行政职责。
但是呢,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许可申请都可以得到受理,这一点大家也是需要清楚的。
通常来说,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受理申请: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5)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不管行政机关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如果说行政机关不受理又没有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话,行政机关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的。当你遇到相关行政部门随意不受理行政许可又不出具相关书面凭证,你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相关的文书撰写存在困难建议可以求助不受理申请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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