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是什么?
(一)法律性。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具有明确的法律性,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并由《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
(二)客观性。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着眼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适应行政管理活动的特点和需要,浓缩行政复议的规律和要求,在宪法、特别是《行政复议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内容,不包括学者根据法学理论归纳出来的内容。
(三)指导性。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反映行政复议的精神实质,对《行政复议法》的具体条文既有统率作用,也有补充作用,能够普遍地指导行政复议活动。
任何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它都是可以作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的。不过要向这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就只能够向他们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是同级人民政府发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觉得行政复议的结果是不满意的,那么当事人还可以再发起一次行政诉讼,或者是直接发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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