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为下列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在什么时候
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在什么时候,不同情况有不同要求,具体如下: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规定向法院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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