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出境后能否继续承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出境后公房能否继续承租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获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
(二)、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
(三)、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住亲属(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四)、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公房承租权的变更情形公房租赁有自己的特点,公房租赁权更接近于物权,承租权可以有偿转让,没有期限,出租人不可解除合同,承租人死后可以“继承”,另外有很强的“户口”因素。这些特点都跟普通租赁有很大区别。承租人出国销户,承租权自然丧失。应当变更给有本市户口的同住人。原承租人出国定居,同住人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予变更承租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
(2)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
(3)承租人死亡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这里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对于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如果自然死亡或离开本地迁出户口,包括迁往国外居住而注销户口的,其原有房屋租赁关系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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