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导致眼睛残疾的伤残等级评估
时间:2023-07-03 10:55:41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也不同。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25)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赔偿标准: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判断依据:

本标准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医疗依赖

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

4、护理依赖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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