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争议不算作劳动争议: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等。
劳动争议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劳动争议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根据职工人数的多少,劳动争议划分为个人争议与集体争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为集体争议;职工当事人不满三人的,则分别为个人争议。集体争议与团体争议不同,团体争议是关于集体合同的争议,争议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而集体争议的主体仍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划分个人争议与集体争议,主要意义在于设定两者在争议处理中的不同程序。个人争议的处理适用一般程序。集体争议则有特殊的要求:职工当事人在三人以上,但不满三十人的,虽也适用一般程序,但必须推举代表参加处理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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