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甲方应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B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对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是错误的。经审查,法院认为B公司的异议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调解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生效后,甲方应按照本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乙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支付300元原告的起诉应该被驳回,因为这件事不再处理了。纠纷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因逾期被法院驳回。原告再次起诉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驳回起诉。理由是: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程序。仲裁裁决不执行后,仲裁裁决将失去法律效力,争议将恢复原状。原告应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他对仲裁不满意,他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种观点是法院应该接受它。理由是,如果超过起诉期限,仲裁裁决将具有法律效力。裁决处理了当事人的争议,即当事人的争议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执行过程中,由于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事实上,人民法院在法律范围内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争议恢复原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甲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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