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企业、学者普遍认为现行“公司新股发行条件”过于滞后,不利于企业融资,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在最近3年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可以公开发行新股。”
对于公司上市的资格,修订草案也将原来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降为“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由原来的“25%以上”降至“10%以上”,并取消了“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需不少于1000人”的人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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