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房产纠纷通常被认为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域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外,如果被告方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位于不同地区,则应将案件交付被告方户籍所在区域或实际居住地的那一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在特定情况下,房产纠纷的各方参与者也可就管辖事宜达成共识并互相签署协议,然而此种合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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