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追诉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正审判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国家追诉原则
1.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检察官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控审分离原则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即不告不理。
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及范围必须受检察官起诉对象和范围的限制,不得审理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
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该被推定或假定为无罪。
公正审判原则
审判程序应该使那些可能受裁判结果不利影响的人有效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对于那些可能使本人陷入不利境地的问题,都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在自愿情况下作出的不利于己的证言,可以采纳为证据。
3.为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强迫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法律必须赋予其一系列的权利。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诉讼、审判和科刑。
在我国刑诉法一定要请见证人的条件是证人证词必须要经过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质证后才能作为法律证据,后期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还有规定,对于知道案情情况的人员,都可以作为证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证人,都有这个义务。刑诉法的国际原则也是全球通用的。
一、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1.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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