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一国政府与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经本国最高权力机关确认后,即具有高于国内所有税法的效力。这是各国普遍承认并在有关税法中予以明确的税法适用原则,我国也不例外。这一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是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重叠,减少重复课税,避免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的冲突所必需的。
税法适用原则是什么
税法适用原则是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的总称。
1、法律优位原则
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意思是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为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意思是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是指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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