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暂住证办理条件
时间:2023-05-10 16:52:43 2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三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申报暂住登记:

(1)外地来青岛市暂住的;

(2)具有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常住户口,在本市其他区(市)暂住的;

(3)具有本市其他区(市)常住户口,在户口管辖区(街道、乡、镇)以外的其他区域暂住的。

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在旅店的,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

年满十六周岁在本市务工、经商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

申领暂住证时,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合法证件,育龄妇女须持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实行免费办理,有效期限为一年。

企业为员工办暂住证,一次人数超过十人的,可申请当地公安机关到工地、厂企、村居现场办证。

对个人申请办理《暂住证的,当场发证;对集体申办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发给申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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