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职者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是在职求职,即有工作的人想通过跳槽而寻求更大的发展。这类人才必定要经过向原单位辞职再去新单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潜伏着在被新单位口头承诺录用,自己辞掉原来工作,而新单位又以种种理由变卦的危险。在实际生活中像这种情况并不是少数,而它可能带给求职者极大的烦恼和损失。
已过了50岁从江苏来上海的朱先生,就是一个典型。
朱先生是个机电工程的高级工程师,先后担任过大型企业集团的动力室主任和大型房产公司机电总工程师。年初应聘于某公司工程部,从2月21日起参加了公司的面试和几轮考核。5月初,该公司负责某大型工程的老总亲自进行了最后的面试。面试后,老总当场决定录用他,并向公司人事部门的负责人交代,录用朱先生为公司工程部副经理兼机电高工,负责整个工程的机电安装和组织工作。并与人事部协商后要求朱先生一周后到职。
朱先生返回江苏后,向原单位办理了辞职和工作移交手续。就在朱先生要到上海报到的前夕,公司来电话通知说,工程出了点问题,叫他暂缓报到,时间要推迟2个月左右。朱先生耐心地在家等了2个月,未见公司的通知,于是赶到上海的工地,工地仍未开工,而老总又在外地。又过了一个月,朱先生见到该公司又在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而且原来讲定给他的岗位也在招聘之列。于是他又一次到公司。该公司新任的人事部负责人告诉他,公司内部进行了调整,以前的安排已经不作数了。该公司的老总虽然没有调换,但他一直回避朱先生。朱先生向人事部再三说明当时的情况,但人事部新负责人坚持说,当时只是口头的约定,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口头约定没有法律效应。朱先生说,当初太相信这家不小的公司,而没有当场签订合同,事到如今他没有任何的办法。只身来上海的朱先生陷入了困境,为了新的工作,辞职已经4个月了,还不敢把真情告诉家里。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的合同,任何口头的承诺和约定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现行的规定,被录用的人才必须在辞掉了原单位的工作后,用人单位才可以给你办理正式的录用手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承诺录用———辞职———办理录用手续的过程中,应聘者会出现一段无职业的真空。如果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没有书面的合同,而用人单位中途变卦了,那么已经辞职的人才可能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职求职者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并尽可能采取防范的措施,比如要求用人单位先订立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如果订合同难办到,也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承诺并约定毁约的赔偿责任。否则像朱先生那样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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