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关于拆除市区各类占道建(构)筑物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实施。
关于拆除我市市区各类占道建(构)筑物工作实施方案
(西安市建设委员会2001年5月15日)
为尽快彻底拆除我市市区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各类占道建筑物和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改善城市主干道两侧街景容貌和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西安市违法建设处罚办法》、《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01年6月底前,将市区城市道路上的52处占道建筑物全部拆除,其中新城区15处,碑林区7处,莲湖区29处,灞桥区1处;将占压燃气管道上的105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其中新城区23处,碑林区18处,莲湖区25处,雁塔区26处,未央区10处,高新开发区3处。
二、进度安排
具体拆除工作的实施分两批进行。第一批要求从现在起到6月10日,完成22处占道建筑物和50处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拆除任务;第二批6月底前完成30处占道建筑物和55处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拆除任务。详细任务分解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由市拆除市区各类占道建(构)筑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三、实施办法
(一)凡属有关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负责代征代拆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占道建筑物,应按限期由该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负责拆除。
因施工搭建的临时占道建筑物和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施工单位应迅速无条件拆除。
拆除工作由市规划局、市政局、公用局及有关区建设局监督实施。
(二)经市政、公安、工商、市容等部门批准的临时占道建筑物和临时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由市政、公安、工商、市容等原批准部门撤销该建筑物的占道许可证或占道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原批准部门责成搭建单位按临建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规定,限期内拆除。
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占道和临时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审批手续,并负责监督按期拆除。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批准的占道和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其批准手续一律作废,并应按期无条件自行拆除。
(三)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违法占道和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由业主无条件自行拆除。由所在区负责监督实施。
(四)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占道建筑物或在燃气管道铺设之前已形成的占压建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个人出具合法产权证明,经西安市拆除占道建筑物领导小组审核认可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实施拆迁安置。
(五)设立在燃气管道上的占道市场,由各区负责撤销和取缔。
(六)在规定限期前主动提前拆除的,经领导小组确定后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在规定限期内仍未拆除的,由领导小组组织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工商、法院等执法部门依法强行拆除或保全拆除,并追究应负责拆迁的部门、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责任。
四、组织领导
拆除市区占道和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的实施,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上负责摸底调查,制定计划,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以及拆除后的路面修复和绿化工作,区上负责具体实施拆除工作和清运拆除后的建筑垃圾。
为加强拆除占道和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拆除市区各类占道建(构)筑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成员由市建委、规划局、市政局、市容局、安全监督局、公用局等部门组成。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完成任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拆除占道和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对改善我市城市环境,保证燃气安全生产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从大局出发,集中力量,狠抓落实,务必在限期内完成任务。
(二)周密安排部署,相互配合支持。各实施单位要按照由市拆除市区各类占道建(构)筑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任务分工,结合被拆除建筑物的位置、面积、结构等实际情况,尽快拿出拆除方案,落实责任人。同时,要把准备工作做细做实,对被拆除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争取各方积极配合,做到准备充分、行动坚决、善后及时,保证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拆除占道和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各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对于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沟通,加强协调,统一步调。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拆除的原则,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执法过程中,各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四)加强安全管理和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保护,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市天然气公司和市煤气公司,迅速处理,以保证燃气管线的正常运行。
(五)严格检查监督,巩固拆除成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后检查,发现回潮现象要坚决严肃处理。
20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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