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纠纷可以申请调解。如果已经到了诉讼阶段,必须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能调解。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原则和调解程序
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解决原则如下: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
2、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3、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等等。
调解程序如下:
1、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2、审查并受理;
3、确定案件承办人;
4、调查取证;
5、调解;
6、送达处理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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