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法》有两种协议不明确的情况:
1。无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在录用的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录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书面合同不明确: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明确,导致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如果协商失败,集体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之间存在越来越多的不一致,如办公模式,甚至大量企业在不同的地方用工。因此,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履行的地点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仲裁委员会在确定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时,不仅要看用人单位的登记地点,还要从工人的办公地点、工资待遇的地点、办公地点的提供方等方面综合考虑。位置是否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只有这样,做出的裁决才能符合事实
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地。就劳动合同义务而言,劳动者的义务是提供劳务,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资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因此,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地方是为工人实施劳动的地方,也是为雇主支付工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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