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人员,主动提供相关伤害材料、物证和检验材料,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2、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提供伪证。提供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3、当事人不得擅自更改法医鉴定的内容,否则鉴定无效。4、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的伤残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返还的相关材料、物证和检验材料,以备后用。
车祸事故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2、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3、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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