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过程中,伤残鉴定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7-14 10:40:59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人员,积极提供相关伤害信息、物证和检查材料,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查;

2、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擅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鉴定书无效;

4、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双方共同认可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鉴定。

作为鉴定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专业知识条件鉴定人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必须具备与之相应的专业知识,这是司法鉴定人必备的首要条件。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对自己从事的学科的专业知识经过系统的学习,理论基础扎实,应用技术熟练。

一般须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的学历,本专业以外的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2、鉴定实践能力条件鉴定实践能力是指司法鉴定人具备独自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是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基础。

对鉴定人实践能力的评断,主要是考察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成就或办理本专业案件的数量、质量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

3、法学知识条件司法鉴定活动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许多鉴定业务与法律联系密切,鉴定人同时又是诉讼参与人,因此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所做的鉴定结论才能符合法律要求,才能严格履行鉴定人的职责。

主要应当掌握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证据法学等与鉴定业务紧密相关的法学知识。

4、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审核与提供证据、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职称,才能与其任务、地位、水平和身份相称。

不同专业的鉴定人职称标准不同。

同时应当明确,有的鉴定人虽在司法部门工作,但他们是技术干部而非司法干部或公务人员。

5、思想品德条件鉴定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我国法律中虽然并没有英美法系中对品格证据的相关规定,但是鉴定人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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