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是指交通事故导致的人体残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导致的人体残疾称为交通事故伤残。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我国也有一定的划分标准。
根据该法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评定为一级伤残;
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评定为二级伤残;
3.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评定为三级伤残;
4. 一般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评定为四级伤残;
5. 显著轻微的损伤,即评定为五级伤残;
6. 一般程度的损伤,即评定为六级伤残;
7. 只是轻微伤残,即评定为七级伤残;
8. 只是挫伤等轻微损伤,即评定为八级伤残;
9. 皮肤轻微擦伤等,即评定为九级伤残;
10. 轻微伤残,即评定为十级伤残。
以上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不同等级的伤残情况,受伤人员可以获得不同的赔偿和救助。
然而,交通事故的划分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具体伤残程度的划分可能需要根据伤者的伤情、病情的稳定程度以及治疗效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包括10个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可获得不同的赔偿和救助。但具体伤残程度的划分可能需要根据伤者的伤情、病情的稳定程度以及治疗效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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